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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提供手机下载软件惹官司

发布时间:2023-11-17 16:20人气:92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阅读量呈井喷式增长。在巨大商机面前,网络传播者往往会背离“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侥幸地去钻法律的所谓“空子”。然而,法律却并没有给他们可乘之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原告北京中作华文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6660元。

  北京中作华文诉称:该公司与作者尹建莉签订了数字作品合作合同,合法取得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上传至其所有并经营的飞流网上供用户下载阅读,牟取利润。该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89860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原告并非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向被告提起诉讼。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与公证下载的软件中包含的图书内容一致。被告辩称,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网站上显示的内容是由被告享有著作权的“飞流智能手机搜索引擎软件”搜索而得,该搜索引擎自动生成涉案软件的索引信息。而被告生成索引信息后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并未从中获利,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且涉案软件并非来源于被告,被告收到法庭传票后已及时过滤了涉案软件的相关信息,因此并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的《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及《数字作品合作合同》,法院确认原告对《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虽对原告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针对被告提出的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主张。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在其所有并经营管理的飞流网向公众提供包含《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手机软件,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看出,下载涉案软件时,页面虽进行了跳转,但跳转后的网址亦为被告所有,因此可认定涉案软件系存储在被告网站上的,被告提供的并非搜索链接服务而是涉案软件的下载服务。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及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侵权具体方式、侵权字数、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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