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站内信联系

您的位置:主页 > 百事娱乐资讯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567

Email: admin@baidu.com

传真:+86-123-4567

手机:13888888888

【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3年7月刊)

发布时间:2023-11-03 01:05人气:122

  安永《中国会计通讯》每月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收录本地会计领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的热点与新闻事件。《中国会计通讯》为您提供必备信息,助您与时俱进、占尽先机。

  2023年7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5项资产减值、金融等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

  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欲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搜狐号的会计通讯《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多项实施问答及应用案例》。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旧管理办法衔接的回复

  2023年7月4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新旧管理办法衔接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11月21日正式印发,出于便利企业新旧衔接和简化操作的考虑,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可从2022年11月或2022年12月或2023年1月起(三个起算时间任选其一)适用,但适用起算时间应当全集团保持一致。2022年11月之前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按照财企[2012]16号执行。

  2023年6月29日,北交所与香港交易所在京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北交所和香港交易所将支持双方市场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在对方市场申请上市。北交所上市公司符合香港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向香港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港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按现行制度规则申请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

  2023年6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3年6月20日至22日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结,讨论的内容包括: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