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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01 12:19人气:153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非公司制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便条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7.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①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②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持有50%以下(含50%)的公司;

  ⑤在市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母公司成立集团的,其控股或参股的并冠以集团名称的公司;

  6.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由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登记。同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于省局或市局登记的公司所辖分公司达到一定数量的,且与公司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省局或市局统一办理分公司的登记。

  ①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③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①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③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3.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局负责除以上1、2、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2.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

  1.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县局、区局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工商所登记;台湾农民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不含行政区划的。

  2.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本着方便申请人办理原则,本局有管辖权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受理均可由市场主体所在分局办理,统一由中心予以核准。

  冠“南通”、“江苏”名称,由本局当即受理,上级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诺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三证合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环形的,承诺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我以公司设立登记为例,讲一下登记流程。申请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假如准备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材料有困难,可以走网上申请流程,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材料。具体流程为:名称预先核准后→如皋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南通工商局网站→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注册用户(用户基本信息如实填写)→用该用户名登录→公司设立→输入名称预先核准号后按提示操作→录入完整后提交等待预审→预审通过后点辅助系统→下载自动生成材料(住所证明及前置许可证件另提交)→打印后签字(盖章)→材料齐全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设立登记办理“三证合一”的,申请人持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及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到“三证合一”窗口提交材料,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均生成后,申请人到“三证合一”窗口领取执照。

  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不讲,可以在南通工商局、江苏省工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查找,相关表格也可在该网站下载。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B: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C: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1)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凤凰县凤凰制衣厂”。

  (3)国民经济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用语可以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不得作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字号,且以不引人误解为限。如:“化工”作字号时,“化工餐厅”可用,“化工化肥厂”、“化工运输有限公司”则应禁用。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行业类别用语的核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企业可依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标明名称中组织形式。如依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表述为“厂、店、部”等,但不得称“公司”。

  (三)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住所使用证明应当符合《南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申请表格、章程中住所的表述应与所提供的住所证明表述应书写一致。住所应为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董事长、经理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凭许可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可以网上下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011版))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2.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该规定的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亦不得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其他财产出资。

  3.股东或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公司登记表格、章程记载的出资人、有关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必须一致。相关登记材料中不得出现隐名或挂名股东。

  可在章程中规定,可以为“长期”,也可以是“××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还可以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年×月×日”。

  2.公司的类型根据股东出资情况和章程规定,依《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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