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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3-11-27 20:48人气:137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网站以及某APP的运营者。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外卖”在重庆市开州区域内唯一合作方以及配送服务商。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开州市监处字(202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9年1月以来,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了更好的拓展外卖业务,排挤其他外卖平台,利用其在开州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及其优势地位,通过线下签订“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的方式,限制入网商户(包括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主要针对某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对违反约定或拒绝签订独家协议的商户,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缩小配送范围、强制关闭店铺等进行限制。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续三个月在美团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美团手机APP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及一家全国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连续三个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发送消除影响的通用消息;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某外卖”在开州区的代理服务商,自2019年1月至7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线下签订“战略合作伙伴政策支持申请书”的方式,限制入网商户(包括已入网商户和新入网商户)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主要针对某平台)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合作,对违反约定或拒绝签订独家协议的商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采取上调服务费、缩小配送范围、强制关闭店铺等进行限制,其行为结果导致商户只能选择交易量较大的“某外卖”平台,丧失在其他平台获得的交易机会,导致消费者丧失从多个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机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结合“某外卖”平台所具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商户在与其签订协议后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平台经营者并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负面影响。基于上述理由,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阻碍大量商户与其竞争对手的正当交易,既严重损害了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竞争性权益,亦扰乱了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的方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因2019年7月后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外卖”平台经营者已解除合作关系,亦无证据显示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遭遇负面评价,故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其提供的计算方式中的部分基础数据均具有极大的推算成分,且未充分考虑相关的运营成本及其他可能产生费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及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30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外卖平台经营者为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或通过签订独家战略合作协议,或采取强制关闭外卖门店、或采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缩小配送范围、提高佣金)等方式对同时在其他平台入驻的商家予以限制,损害商家的自主经营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剥夺其他平台公平竞争的机会,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无法认定相关电商平台在相关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效果有限。在无法通过《反垄断法》调整的情况下,通过明确侵权人采用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损害后果,认定案涉“二选一”行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竞争划定“底线

  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2021年3月4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向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并将于2021年4月1日零点收回某平台“官方旗舰店”的运营管理权限。2021年3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删除商品ID为623XXX、642XXX、922XXX的推广链接,该三个推广链接对应的商品销量在上海某食品公司店铺内排名分别为第1、3、6名。当日12点50分,上海某食品公司登录运营账号,对账号的登录密码进行了修改。链接删除之后,上海某食品公司未按时向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推广费用80763.10元。上海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76485.68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反诉上海某食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6842.60元及违约金263275.70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删除上海某食品公司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三款商品的推广链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商品在某网络平台的搜索排名,也对上海某食品公司销售该商品造成了影响。上海某食品公司为提升该商品在某网络平台的曝光度,必然产生一定的推广费用支出。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食品公司20000元。由于上海某食品公司逾期支付剩余推广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向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76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推广链接虽非商品链接,但因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推广行为能促进产品销售并为店铺带来浏览量,客观上会起到引流的作用进而提高店铺销量,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拥有独立的运营权限,但其作为接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履行合同,不应刻意减损已经形成的产品竞争优势。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合理理由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删除推广链接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案涉违约损害赔偿金为2万元并无不当,故维持该项判决。上海某食品公司逾期支付剩余推广费系基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在先,系合理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且其逾期支付推广费给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未超过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范围,二审驳回了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互联网购物平台具有产品覆盖面广、受众群体广、使用无时空限制、推广便捷等有别于传统购物平台的特质。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使得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购物渠道。本案中的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年轻一代“懒宅经济”“一人食”等新消费业态下,依靠其经营的“自热火锅”速食迅速成长起来的百亿级速食消费品牌,其经营模式的变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极具典型性。除去互联网平台自营业务外,代运营业务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产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运营互联网购物平台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有别于传统的合同内容,且牵涉利益巨大。合同应当诚信履行,本案认定推广链接具有财产属性,运营方在合作到期日无正当理由删除推广链接构成违约,并合理认定了非违约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22年3月中旬至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在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蝙蝠”软件联系购买GS语音网关呼叫转移设备、非法收购电话卡后单独或共同在重庆市江津区、渝北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等地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拨打电话服务,并约定每提供一小时服务获取人民币440元。案发后查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非法获得人民币约2万余元,二被告人提供服务期间被害人熊某某、郭某等人被骗金额人民币130余万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用于作案的手机、手机卡、电脑、路由器、网线等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新型的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能隔空实施,关键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形成了多种上下游犯罪。目前常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用户只有通过这些特定的通信线路连接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享受其提供的互联网入网连接和信息服务,才能连接使用互联网或者建立服务器发布消息。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犯罪联系购买GS语音网关呼叫转移设备、非法收购电话卡后提供拨打电话服务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打击上下游犯罪也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本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犯罪从重打击,警示社会公众切勿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极有可能身陷囹圄。

  2022年7月以来,封某、陆某发现黑龙江、山西、广西等地农村信用社网银存在漏洞,便伙同王某(另处)、梅某(另处)等人利用该网银漏洞,越权访问并窃取储户资料。

  封某、陆某随后将银行卡资料通过WPS共享协作功能发送给团伙成员。王某、梅某负责挑选疑似赌博网站涉案卡且余额较大的,通过拨打银行预留手机号,标注手机号状态,挑选出预留手机号码为空号且为联通公司手机号的银行卡信息,然后通过多次输错密码进行锁定,为补卡盗刷争取时间,盗刷银行卡存款。

  公安机关将封某、陆某抓获后,对其租用的网络服务器中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统计,该团伙获取银行卡信息数据6176985条,用户信息数据2385578条,可形成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完整关联数据1162488组。

  公诉机关指控封某、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封某、陆某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陆某侵入多省份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封某、陆某还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封某、陆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封某、陆某删除非法获取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严厉打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网络安全和广大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封某、陆某等人利用金融机构网银漏洞,侵入系统窃取储户资料,盗刷银行卡。该行为既危害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安全,容易造成金融机构财产损失,也使得大量储户个人信息被窃取,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理判决,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保护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安全,有效维护广大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鲜明态度。本案裁判也警示金融机构要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查堵塞网络系统安全漏洞,切实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某某利用其在重庆市万州区某镇某通讯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信息,以每条人民币3-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淘宝拉新、京东拉新”等网络微信群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网络平台账户,其间共非法获利8136.27元。案发后,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7月6日,向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向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向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8133.27元,并在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向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不特定大多数公民个人生活受到骚扰、隐私被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违法所得8136.2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判令向某某给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133.27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省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系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交流的途径日趋多样化,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聊天软件等网络通讯工具在带来信息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利,是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重要任务。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利用其在通讯营业厅工作便利,非法收集公民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后,通过网络通讯群组售卖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牟利,其行为不仅使得众多不特定公民的生活安宁受到骚扰、隐私权利遭到侵害,同时也损害了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既追究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利益的司法态度,对于规范通讯网络领域从业人员依法履职,斩断网络违法犯罪“黑灰”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某、柯某某搭建“Tasks cat”(任务猫)网络平台,以吸引注册会员点赞返佣的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后,三被告人以支付工资及按诈骗金额比例提成的方式邀约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15人(均另案处理)协助参与,并形成以三被告人为出资管理层,刘某乙为业务指导员,张某某等人为后台客服组,王某某等人为业务推广组的犯罪团伙。在三被告人的安排下,该犯罪团伙利用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在重庆渝中区某两处房屋内主要针对哈萨克斯坦籍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已致6000余名哈萨克斯坦籍被害人被骗。根据平台后台数据显示,涉案入账金额折合人民币2656万余元,出账金额折合人民币2596万余元,差额折合人民币601840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刘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违法所得340763.63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王某某、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共同骗取外国公民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积极搭建网络诈骗平台、主动招募人员协助参与等,并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对犯罪团伙成员进行管理,三被告人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在犯罪团伙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认定为犯罪团伙中的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进行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刘某甲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形,遂判决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各处罚金十万元,并收缴、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生效。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以刘某甲等三被告人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利用WhatsApp、Telegram等社交聊天软件骗取哈萨克斯坦籍被害人信任,诱使6000余名被害人注册“Tasks cat”网络平台会员,诈骗注册费60余万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守护网络空间秩序,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2月,被告人欧某邀约四名同伙(均已判刑)共谋针对报名参加2020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的考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欧某在湖南省永州市一小区内租赁房屋作为其诈骗窝点,并在互联网上购买考生信息、作案QQ号、收款银行卡、诈骗话术等,随后再通过QQ群、电子邮箱向考生散布虚假信息,谎称其有内部试题和答案,保证通过考试,最后五人利用QQ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对方取得联系后骗取所谓答案费。经查实,2020年7月,欧某等人共计诈骗重庆、广西、河北、安徽、新疆、山西、江苏、浙江、贵州、甘肃等地51名被害人共计26万余元。欧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非接触的方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欧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并责令其单独或者分别与同案人连带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涉考类网络诈骗典型案件。当今社会,各类资格考试、从业考试的结果直接关乎考生们的就业和升职,不法分子宣称“考试包过”、“有内部答案”,利用考生及其亲属的焦虑和投机心理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先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考生信息,再利用网络散布虚假的试题和答案精准实施诈骗,传播速度快,波及地域广,被害人数多,危害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损害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污染了网络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体现了对网上涉考诈骗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对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有利于增进社会诚信、净化网络环境。

  2019年11月起,陈某(已判决)为“百事娱乐”“腾耀Ⅲ”“UED在线Ⅱ”等网络赌博平台担任推广代理人,并发展被告人李某作为其下级代理。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经陈某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加入“UED在线Ⅱ”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ls8899。截至2020 年6月29日,李某共在“UED在线Ⅱ”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级赌博账号29个,其中直接发展下级账号3个,获取“返点”608元,“日工资”113984元,获利合计114592元,团队共充值4221223元,投注32040730元。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李某发送赌博网站链接加入“UED在线Ⅱ”网络赌博平台,注册账号:wj888999。截至2020年6月29日,王某共在“UED在线Ⅱ”网络赌博台发展下级账号26个,从赌博平台获取“返点”288804元,“日工资”153581元,获利合计442385元,团队共充值4111023元,投注30312725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积极招揽网友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非法所得94592元,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442385元。

  本案系一起网络赌博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地介入人们的生产经营、社会活动、日常生活,赌博违法犯罪网络化特征明显,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手段花样不断翻新,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秩序,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少受害者因此深陷泥潭,甚至倾家荡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王某为网络赌平台担任代理,积极发展下级会员,赚取平台返利,其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人民法院严惩开设赌场犯罪,依法判处刑罚,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有效打击和震慑网络赌博犯罪行为,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和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做文明守法网民,共同净化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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