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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美女记者丁汀二审有望开庭著名新闻理论家高度关注

发布时间:2024-02-23 16:39人气:127

  12月5日,赤焰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采编中心原主任丁汀涉嫌受贿、行贿罪一案,二审有望近日开庭。2021年11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丁汀犯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40万元。因涉及新闻记者和律师、官员甚至海南省高院副院长等多个特殊身份,故此案备受舆论关注。

  自海南中院一审宣判至今已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案件始终未能二审开庭。著名法律人李庄及新闻理论学者、博士生导师展江教授,先后对此案发表看法,质疑此案一审判决的公正性。与此同时,有关此案二审程序严重超期的问题,也备受法学理论界和新闻界诟病。

  丁汀,湖北应城人,1982年5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先后获新闻学硕士、宪法学博士学位,系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原主任。

  2020年10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原主任丁汀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次年11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丁汀犯受贿、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4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5年,三亚市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以下简称“双修工作”),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是主要负责单位之一。2016年1月,丁汀作为人民日报海南分社记者,在采访中结识了住建局的主要负责人王铁明。

  判决书显示王铁明供述,2016年2月19日,丁汀在《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对王铁明进行了点名的正面宣传报道,树立了王铁明勤政务实的政治形象,省市主要领导都知道了他的政绩后,使王铁明在提拔时比其他同等竞争者更有优势。为了感谢丁汀,2016年下半年某天晚上,王铁明在三亚湾南边海的某海鲜酒楼宴请丁汀,希望丁汀日后对他的工作多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晚饭结束后,在三亚鹿回头国宾馆停车场其送给丁汀300万元现金,这300万元现金是王铁明此前收到的行贿款。

  判决还显示,2019年初,被告人丁汀因其丈夫廖某代理股权转让纠纷上诉至海南省高院,丁汀向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请托帮忙,张家慧答应后向省高院承办法官打招呼予以关照。2019年4月,丁汀在海口市一小区西门附近送给张家慧300万元。

  在张家慧证人证言中称,2019年3月,丁汀请托张家慧帮忙,张家慧同意向承办法官打招呼,最后省高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丁汀丈夫一方的上诉请求。一个月后,丁汀在某小区西门送给张家慧现金300万元,现金装在两个拉杆箱里。张家慧收到钱后将这300万现金放在家中的保险柜里,交给其夫刘某处理。后来刘某将该款用于开发水云天项目及家庭、个人花销。

  对于被告人丁汀受贿的指控,辩护人指出,丁汀受贿存在诸多情节不合理,如受贿时间不明确、王铁明行贿动机、行贿款来源不符合常理、赃款去向未查清。王铁明患有痛风,做过股骨头手术,不能吃海鲜、不能开车、不能抬重物,王铁明与丁汀二人在公共场所三亚市某宾馆停车场交接拉杆箱不合理等。

  法院审理则认为,被告人在监察调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除个别细节外,基本一致,属于自愿供述,且与行贿人王铁明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其他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佐证,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关于受贿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且被告人的供述中也说明了受贿款的去向。王铁明行贿的动机、目的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并不矛盾。王铁明在2016年11月的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具有履职的身体条件,即便其身体患有疾病,也与被告人受贿事实无必然联系。据此,辩护人提出王铁明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吃海鲜、不能开车、不能抬重物,吃饭地点不存在、行贿动机、行贿地点、行贿款来源不符合常理、行贿款去向不明等为由,主观推断被告人没有收受王铁明的300万元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2016年下半年在三亚某酒店开房信息及差旅报销凭证,佐证被告人关于受贿时间段、自驾出行的供述,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行贿人王铁明对行贿时间、地点、金额、动机、目的、行贿款的来源等,陈述清楚、完整,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辩护人提出,法律明确规定监委留置期限最长仅为6个月,丁汀在被留置3个月+3个月期满后,依然被监察委超期留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留置期限扣除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三个月零二天,“所以未被超期留置。”

  辩护人还提出,装有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有45公斤重,以被告人162厘米的身高和45公斤的体重,能否将装有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从汽车后备箱搬下?

  法院则认为,根据拉杆箱的重量,普通人是否能够将拉杆箱搬动上下车,或者在拖行拉杆箱中遇到障碍物时能否顺利越过障碍物,现实中因人而异。辩护人仅以被告人的身高和体重,就主观推断被告人不可能搬得动装有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据此,海南中院认定丁汀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40万元,未退出的赃款300万元继续追缴。

  丁汀的母亲向赤焰新闻表示,按照常识,《人民日报》发什么内容,不是一个分社主任能够决定的,而且稿件署名顺序丁汀是第三人,即便稿件有问题,责任最大的也应该先追究第一人。

  此前,有媒体指出,检察日报正义网曾经在2012年7月4日报道了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案。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中,针对300万款项是否交付的庭审焦点,引导申诉方在庭审现场拿出300万元现金当场演示,证明该款项重达45公斤,常用的普通旅行包难以装下,生动地驳斥了对方当事人“一次用旅行包运送现金现场交付”的辩解,该抗诉意见被法庭当庭采纳。

  对此案予以关注的著名法律人李庄表示,300万现金、两个拉杆箱、股骨头坏死、丁汀96斤、日常使用的拉杆箱、从车上搬下搬上、10万一捆还是1万一捆,这些情况很多有违常理,不合规矩,很多法律解释不了的就得用生活常识来定。关于丁汀行贿一事,丁汀的老公代理某案,行贿款是丁汀的老公垫付,丁汀整个案件审查阶段没有会见律师,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李庄还表示,法院审判,即是对控辩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简称是审判。如果在审查判断中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或生活常识,面对一些有违生活规律、生活常识的东西,若审查判断失误,无疑是草菅人命。

  此案因为涉及到新闻记者和律师、官员甚至海南省高院副院长等多个特殊身份,所以备受舆论关注。

  著名新闻理论学者、博士生导师展江教授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丁汀女士受贿罪和行贿罪,其中还是有一些让我产生疑惑的地方。”

  一方面,法院在固定证据时,似乎对行贿的时间、地点交代不清,这是一个重大瑕疵。其次,媒体人涉及的经济犯罪,很少见到因新闻报道正面宣传了某一级官员,而收受如此高金额的酬谢。因一篇合署文章,三亚市某局长用300万元酬谢人民日报记者,虽然不是绝对不可能,但是超出了想象。

  另一方面,丁汀案是向其工作行业以外的法院系统的负责人之一行贿,这种对应关系应该是不够成立的。另据了解,海南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了海南省高级法院张副院长的腐败案,丁汀涉嫌行贿与张副院长腐败受贿相关,但是丁汀向一个法院副院长行贿,除非有直接的利益牵涉其中,而在本案中是看不出来的。所谓的300万行贿款,即使存在行贿行为,也不应该是丁汀作为行贿人向张副院长送300万。如果本案存在行贿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不是丁汀而是其他人。

  展江教授还认为:“记者经济犯罪的行为,很少见到是单笔的,比如说记者长期敲诈勒索或长期收红包、发软文等,然后跟某个对应的公司或希望他发稿的对象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正当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但一般来说不是一锤子买卖。丁汀案看起来是比较简单的案例,但一定要把法律程序和实体性具体的证据固定的清清楚楚,在法律程序上没有瑕疵。而且丁汀案还涉及其他官员的腐败案,可以说是案中案,这种案件更得谨慎从事,要办好,办扎实,做到无懈可击。我们期待二审,能了解到报社内部的编辑流程、发稿流程等等更多相关证据。”

  2023年6月26日,丁汀丈夫廖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海南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万元。

  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 302.26855万元(其中300万用于行贿张家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廖某所涉行贿行为,和此前丁汀的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行贿行为是同一涉嫌犯罪事件,廖某所涉行贿事件,在判决书中没有表述丁汀和廖某系共同犯罪。丁汀的一审判决中,针对向张家慧行贿,判决书表述,和廖某也不是共同犯罪。那么,针对同一事件、同一所涉犯罪行为,究竟廖某和丁汀谁是行贿人?目前,两个判决书明显出现分歧。

  据了解,自海南中院一审宣判至今已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丁汀案件始终未能二审开庭。2023年12月5日,赤焰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丁汀涉嫌受贿、行贿罪一案,二审有望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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